商标续展
1、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 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当附送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