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登记是指著作权权利人自愿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以此作为对登记事项初步证明的制度。虽然根据我国1992年加入的国际著作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造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但是由于著作权属于无形财产,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权利状况很难判断、权利状态不清晰的情况,非常不利于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如果没有一套与自动保护原则相配套的登记制度,在版权的司法诉讼中,权利人为证明自己的权利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世界各国纷纷建立了作品登记制度。目前全世界有10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作品登记制度,并在《著作权法》或相关法律中对这项制度予以确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以推动各国作品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目的,分别于2005年和2010年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作品登记制度调研活动,并正在研究制定统一的登记标准。在我国,国务院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建立和完善作品登记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专项任务。作品登记制度不仅对激励创作者创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是保障著作权交易、促进版权有效运用、实现版权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